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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5138467 点击数:48 更新时间:2025/2/26 9:04:19 |
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货物处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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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加强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及其运输工具(以下简称“无主货物”)的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根据《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8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及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修订印发<壮族自治区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及其运输工具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细则》)(桂打私综合组发〔2016〕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无主货物原则上统一归口市打私办协调处理。
各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无主货物,应当交市打私办协调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接收市打私办移交的无主货物。
第三条无主货物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市打私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发布认领公告条件的无主货物,由市打私办依程序退回;符合发布认领公告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市打私办于7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主要媒体及政府门户网www.hdwy666.cn站等发布期限为6个月的认领公告。
(二)无主货物认领公告期限内,物主持物品来源合法证据认领的,应当及时退还有关物品。如认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其物主身份,无法说明物品合法来源的,案件退回原主办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无主货物认领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的,在公告期满7个工作日内,市打私办委托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无主货物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打私办。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经营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进行价格评估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交同级财政。
(五)对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无主物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拍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先行处理决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办理。如物品价值易减损或不宜长时间保管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变卖。变卖所得款项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无主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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