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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1852483 点击数:11519 更新时间:2015/7/15 0:36:03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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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政秘〔2014〕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和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www.hdwy666.cn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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