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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238147 点击数:198 更新时间:2024/9/9 11:23:49 |
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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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省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工作方案》(*市监办发〔2024〕6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稳妥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规范有序,现制定**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及省局《工作方案》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自主申报为主、单位推荐为辅的方式,稳妥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二、推荐范围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扶持个体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
三、推荐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推荐标准全市统一,评定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制定评定标准,以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划。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www.hdwy666.cn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欠缴税款或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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