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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fg423 点击数:204 更新时间:2024/1/4 20:35:17 |
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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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若辅料为谷物类时,谷物类不得超过50%),经一定的工艺手段制成的适于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或短纤维状辅助食品(不含辅食营养补充品)。
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
第四条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五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仓储等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www.hdwy666.cn,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第八条 清洁作业区应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九条 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设备设施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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