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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5164987  点击数:632 更新时间:2023/3/23 19:16:48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适用

内容简介: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与旧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比,新法删除了“较重的”几个字,将“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修改为“给予行政处罚”,从而扩大了“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按照旧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二是“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新法去掉“较重的”字样,意味着只要符合“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标准的,不论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都属于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范畴。 由于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给予什么样行政处罚,且从合理角度或者立法本意看,重大复杂案件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也需要集体讨论决定,www.hdwy666.cn故“给予行政处罚”应作扩展理解,只要达到“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不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移送、告诫、约谈等),都应当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笔者认为,新法实施后,现行的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应予以修改,不再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划分,而是“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在2号令未修订前,对2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未列明但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都应当按照2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换言之,除2号令等列举的外,是否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程序上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认定,省级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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