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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enji512… 点击数:1554 更新时间:2018/6/3 15:36:10 |
食药工商质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对比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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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方面明确规定:一是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是依照七个方面的程序组织开展听证工作;四是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食药总局分别出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37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3号),国家工商总局则专门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总局令第29号)来规范听证程序。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实行食药、工商、质监部门“三合一”改革,整合为市场监管部门,但是,由于www.hdwy666.cn涉及工商、质监、食药监管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未及时统一修改,因此“三合一”整合后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涉及食药、工商、质监方面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还要遵守各自制定的执法程序,包括听证告知程序等规定,否则将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食药部门听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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