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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49812057 点击数:1141 更新时间:2015/3/12 0:14:3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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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3、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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