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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49812057 点击数:2888 更新时间:2015/3/12 0:12:0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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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1、4-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3-2、4-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予以核准;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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