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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54657155 点击数:1197 更新时间:2015/2/24 14:16:09 |
关于社会共治背景下如何提升消协组织维权效能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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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地位。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其中明确了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即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按照社会共治的原则要求,国务院要求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面对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新要求,消协组织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内部和外部挑战。在社会共治背景下,如何提升消协组织的维权效能,是摆在各级消协组织、工商部门面前的重大、热点课题。
一、消协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协会组织逐渐建立完善。上世纪80年代,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复(经体〔1984〕799号)同意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成为正式会员。在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各级消协组织逐步建立,截止2007年底,全国共有县级消协组织3279个,消协分会29243个,投诉站262094个,设立基层联络站116091个,在岗工作人员26603人,志愿者138362名,协会网络全面覆盖城乡。
二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自消协组织成立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的消协组织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努力地为消费者服务,受理消费者投诉10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亿元,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消协组织已经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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