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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43573295… 点击数:1161 更新时间:2014/8/16 22:11:22 |
开发区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现状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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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今年以来该局共举办汽车经销企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题培训班2期,召开行政约谈会1次,对汽车4S店开展消费者评议座谈会1次,印发各类宣传材料500余份,共检查涉及合同格式条款,审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备案69份;同时,办结有关涉及汽车格式合同投诉35次,发放合同修改建议书31份,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6件,罚款2万余元。在整治过程中该局发现一系列典型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你有我无”型违规格式条款。一是合同条款缺失,例如一些合同只有客户信息、车型、交车时间等简单条款,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修理、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约定,极不利于合同履行。二是由于厂家原因导致不能交车销售商无责任的,有些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会规定“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或非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销售商无责”等内容。
(二)“你重我轻”型违规格式条款。一是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汽车销售合同中常常规定“买方违约,卖方不退定金。卖方违约,只退还买方的定金”,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效力及于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www.hdwy666.cn受到惩罚。二是减轻、免除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销售商在条款中以厂家原因、自己没有过错或不知情、买方出租营运或转售等为由免除销售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剥夺或有意回避买方退车、换车的权利,且对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苛刻限制。而实际上,出现产品因质量问题频繁维修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也有权解除合同。三是汽车配置或价格发生变动由消费者承担,有些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调整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新价格执行”,以此来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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