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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6847264… 点击数:1969 更新时间:2013/9/4 6:43:08 |
关于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思考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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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新增“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反观工商机关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当前仅有邀请见证人这一方式,效率低,困难多。
一、当前工商部门留置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弊端
当前工商执法人员留置送达法律文书,采取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受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难以寻找、不愿见证等因素的制约,在见证人www.hdwy666.cn见证下留置送达这一方式,存在很多的弊端,既直接影响送达和执法效能,又因送达方式的单一性间接拉长了办案周期、增加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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