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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jf11846 点击数:1196 更新时间:2012/9/13 6:23:03 |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题(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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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依法行政。
一、关于食用农产晶的监管
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 , 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第二十八条第 ( 二 ) 、 ( 五 ) 、 ( 六 ) 项①规定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有类似之处 ;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也将上述内容纳入其中 ;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www.hdwy666.cn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 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做出了规定②。这样的规定方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 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总则虽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但是在分则中还是将有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当中 , 因此 , 食用农产品具体还是受《食品安全法》调整 , 也实行分段监管。二是 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这样就产生了问题 , 对农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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