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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rkk486 点击数:1244 更新时间:2012/5/23 6:15:12 |
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之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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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由于在特许经营中存在着合法与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重要的就在于分清是否存在着过度限制竞争,即限制竞争是否超过了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实践中,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限制的目的是出于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讲就是保护特许网络的统一性,保护商誉、商业秘密、业务关系、经营效率等。(2)客观上存在合法利益,并且有通过限制进行保护的必要。限制行为的保护对象应该是合法的权益,同时一旦这种利益不是只有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才能保护,如果还有其他选择的保护方式,限制竞争就会失去合法性。(3)限制须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公共利益是个抽象概念,具体地理解,应该是特许经营当事人利益与大众利益的综合平衡。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即限制对市场竞争的根本格局不能产生根本影响,不得阻碍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最终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4)没有滥用权利。限制竞争措施本身应该公平合理,宽严适当,通过限制的方式获利不是限制的目的,限制不能干涉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不能损害对方特别是受许人利益等等。
判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是不是独立的商品在实践中是相当困难的。单纯从物理性质上的区分www.hdwy666.cn是没有意义的。例如,一双鞋中,左脚鞋和右脚鞋在物理意义上是容易区别的,但是在习惯上经营者一般将它们作为单一产品进行销售。因此,麦当劳案给我们启示,仅仅因为建筑物与快餐食品的物理区别就认为麦当劳构成搭售的滥用行为,并不一定准确。为了判断是否是单一产品,不同的学者提供了不同的思路:(1)JohnH. Shenefield 和Irwin M. Stelzer
认为,判断两个商品是否是独立存在的标准不是在于它们之间的功能联系,而是在于对它们的需求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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