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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保税 点击数:1491 更新时间:2012/4/2 6:51:55 |
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能调整后工商部门的应对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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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3月2日 ,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 2011年12月1日起 施行。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 2002年3月15日起 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了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执法实践中也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适应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新《条例》中工商部门职责分工的重要变化
新《条例》将旧《条例》中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就明确规定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而在旧《条例》中,工商部门承担着“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责任,负责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采购及销售危www.hdwy666.cn险化学品和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等多种违法行为,并且与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旧《条例》中涉及的执法部门较多,且在违法行为的查处上部门间职能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旧《条例》执法边界模糊不清、容易造成职能部门间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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