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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6835989… 点击数:1886 更新时间:2011/3/29 6:33:48 |
工商局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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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省**市工商局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上展开了调研分析,认为重点需要解决“三个难点”,健全“两大体系”,实现“诉调对接”,建立起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的大调解体制。2010年以来,该局共调解消费纠纷*件,民事纠纷*件,调解成功率达*%以上。去年6月,总局周伯华局长在参加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期间,陪同国务委员*视察了该局“一会三站”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当前大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途径单一化。在大调解体系中,就调解的主体而言,工商机关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消费申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消委会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投诉调解属于社会团体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可知,这两种调解是消费者维权的两个完全独立的救济途径,但在操作中,区县局和工商所多将此二而为一,致使消费者的实际救济渠道缩水为仅投诉调解一种,而申诉渠道就被忽略了。因此,多年来,通过申诉途径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例极少。
(二)调解职能薄弱化。复议调解作为处理下级机关与管理对象之间行政纠纷的主要手段,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自2010年7月起,**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在全省率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即原有关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调查审理、送达。复议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复议中法定的调解职能www.hdwy666.cn也就随之分离了出去,致使工商机关在复议调解中的职能大大弱化。
(三)调解机构分散化。除消费纠纷调解外,工商机关涉及的行政调解主要有合同纠纷和商标、特殊标志、商业秘密等侵权赔偿纠纷调解。这些纠纷一般以业务科室对口调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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