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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577 更新时间:2011/2/9 9:18:33 |
准确把握《特别规定》适用的监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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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____年_月__日公布并施行。工商部门要充分借势借力,以《特别规定》的施行为契机,认真梳理工商监管职能,准确把握《特别规定》适用的监管范围,大力推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凡是与《特别规定》相冲突或相抵制的法规、规章都应予以自行废止。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而《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又明确指出,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这一规定是与《特别规定》内容相一致的。因此,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表述及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来看,《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于卫生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说明显与《特别规定》抵制,属于无效条款。 赋予了工商干部更大的执法权力。《……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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