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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584 更新时间:2011/2/9 9:18:23 |
浅谈基层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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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随着各级工商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执法人员的依法办案的思想意识和执法水平也在不断得到提升。但是,当前也有少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往往比较重视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这一过程,忽视处罚文书送达这些“末节细枝”。在笔者参加的一些基层工商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质量评审中经常发现,一些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处罚都比较规范,就是在送达环节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质量,有的还造成了案件诉讼败诉的隐患。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基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中主要存在不按规定时间送达和不按规定方式送达两种情形:(一)不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_日内按规定送达。在实际工作中,少数执法人员不能很好遵循“当场”和“_日内”两个时间概念要求,能当场的不当场,_日内的经常是_日外。造成不按规定时间……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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