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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078 更新时间:2011/2/9 9:18:22 |
浅谈办案中“软抗拒”现象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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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一)“软抗拒”现象主要表现 _.在案件发案阶段。一是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配合,能当场狡辩抵赖的则极力狡辩抵赖,有的甚至当场转移财物,使办案人员取不到有效的书证、物证;二是以当事人不在现场为借口,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盖手印,其它在场人员亦不愿(敢)做现场见证;三是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就一走了之,不让办案人员查扣物品。由于工商部门没有对人的留置权、传唤权,只有对现场的检查权,没有搜查权,结果只能是现场能取多少证就算多少证,给办案工作带来难度。 _.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一是当事人对收到的询问通知书置之不理,找各种借口不来接受调查询问,或外出、或身体不好、或接待客户,一句话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没时间。由于缺乏对当事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法律保障,办案人员对此也对束手无策,使约定询问时间白白浪费;二是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回答也是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的陈述,能推就推,能赖则赖;三是有的当事人还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反复强调客观理由无理要求办案人员记录,或签注对违法事实不予认承的意见。四是有的当事人甚至藐视工商法规,对工商部门依法封存的产品进行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等。譬如对已封存的商标侵权的产品擅自进行销售,对已封存的商标侵权的产品部分进行转移(把包装盒留下来,里面的产品转移),对已……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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