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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9467 更新时间:2011/2/9 9:18:15 |
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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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时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的问题。假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处理存在缺陷,极易造成证据无效、程序违法,从而造成行政诉讼败诉。在基层工商系统,此类案例屡见不鲜。对当事人拒绝在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的行为,如何采取妥当、合法的应对措施,这是每个执法办案人员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也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时常争议的话题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__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对现场笔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拒绝签名,只要注明了原因,该证据就有效。其它证据如询问笔录或文书送达能否参照此条执行,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处理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尽量争取当事人的配合与签字。在案件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的送达过程中,当事人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对抗情绪,不配合不签字本在情理之中。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开展耐心……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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