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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466 更新时间:2011/2/9 9:18:10 |
如何认识收缴个体工商户执照行为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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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一年一度的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又开始了。工作人员在年检中经常发现,有个别营业执照一年甚至多年都未参加年检。对此现象应如何处置?要么是不敢用法规约束,不予处理;要么就是简单化处理,将营业执照拿走了事。笔者认为,在问责的社会环境下,有必要弄清这一问题。一、目前对营业执照收缴的认识主要存在三种倾向(一)强制措施说。认为收缴营业执照和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中暂扣财物的性质相同。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个体户营业执照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检,就可以予以立即收缴,按照强制措施的程序操作。(二)行政处罚说。认为营业执照收缴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一般程序操作。其理由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该款第(二)项列举了其中行政处罚“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这就非常明确地指出收缴是工商机关的一种行政处罚。(三)处罚执行说。认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收缴营业执照也不例外,必须以调查取证为基础,对事实作出认定,然后再对照相关法律条文作出处罚;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通过收缴营业执照剥……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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