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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236 更新时间:2011/2/9 9:18:05 |
注重识别“商业惯例”掩盖下的“商业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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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所谓的“商业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商品流通活动中,一向的做法。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或事例。所谓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的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一是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经营者和购买者。也就是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时是商品的经营者,有时是商品的购买者;二是商业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及对该交易起决定作用或起重大影响作用的单位或人个;三是经营者在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具有其主观上的故意性,其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谋取自身的高额利润。四是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即帐外暗中,不记入财务帐而进入“小金库”,或记入财务帐却不按其行业的财务规定,记入规定的科目,或作假帐等。由于它的隐蔽性、不公正性,绝大多数都是暗厢操作,且各自都有相应的利益,没有一方会举报,使案件的发现和调查取证都有较大的难度。五是人们普遍认识不足。在很多时候,很多场合下人们把它当成是一种“商业惯例”,见怪不怪,没有充分地认识到它的危害性、违法性。一、商业贿赂的手段(一)财物:是指利用现金或实物贿赂的手段。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组织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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