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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123 更新时间:2011/2/9 9:18:00 |
浅议工商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法》应当把好的三个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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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_月_日起正式施行了,工商部门是该法规定的主要执行部门之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一项新的重要职责,执行好该法关系工作职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本文结合在城乡实地调查的情况,根据该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工商部门需执行的工作进行梳理,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一、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于食品行业的生产主体和餐饮主体相对简易,工商部门凭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而对于从事食品流通的市场主体,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然后才可办理营业执照。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以下几点尚待进一步明确。_、如何把握“准予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户要取得许可必须具备符合四项条件,即《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这四项规定分别是对“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规章制度”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作了明确要求。这四项规定比较详细,但同时也很难用书式材料予以证明。例如,什么样的场所才算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还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等设备设施,也很难用书……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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