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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262 更新时间:2011/2/9 9:17:48 |
析《反法》第五条第二项及执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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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笔者曾在报纸上看到过一篇简讯,标题是:“**”柑粉冒充“**”牌柑粉蒙人,****超市**联店被处罚。内容是:“本报讯:日前,**市工商局**分局**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的巡查中,发现****超市**联店经销的“**”牌柑粉饮料的包装、装潢与**糖果厂生产的“**”牌柑粉饮料极其相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为此,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发现的__袋柑粉予以扣留,经查,这些柑粉属**超市**总店统一配送,绝大部分已售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牌柑粉饮料的外观包装、装潢设计专利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处以人民币____元的罚款”。笔者认为该简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简讯的五何要素: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果不清楚,时间为日前(这也是简讯的套用格式),该批“**”牌柑粉饮料上标明的生产厂名厂址没说清楚;是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还是侵权产品?没有说明****超市**美联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那种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那条规定予以处罚?即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二、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发现的__袋柑粉予以扣留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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