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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183 更新时间:2011/2/9 9:17:46 |
企业登记的行政撤销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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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公司登记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派生的分立、合并与迁移等形式,贯穿于公司的产生、存续与消亡的全过程,每一个步骤都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确定其市场主体资格并具有特定登记内容的行政许可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联系的是,由于公司登记机关或者登记许可相对人的过失,造成登记不当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均作出了详尽的明确规定。但是,对撤销相应的公司登记却没有作出条件性和程序性的明确规定,加之公司登记实践中涉及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形比较少,与之配套的部门行政规章也没有出台,因此,在公司登记实践中撤销公司登记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本文拟就撤销公司登记的有关事宜作一些初步的探讨,兼与同仁商榷。一、 撤销公司登记的法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专门就企业登记的行政许可设定作出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定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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