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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170 更新时间:2011/2/9 9:17:42 |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不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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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颁布于____年,____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它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已实施了__年之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执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其中一些规定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该法侧重点在于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规范,而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虽有第三章第二节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难以操作之处。现笔者从自身执法工作实践谈谈一孔之见。·有一案例:某个体户从正常渠道,以正常的价格购进附带有《合格证明》的、酒精度为__%(V/V)的白酒进行销售,并按规定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计划对该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检测,经法定检验机构监测其实际酒精度为__%(V/V),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依据其明示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工商机关考虑到该酒不是卫生指标不合格,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最终裁量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为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第五十条进行了处罚。相信这是绝大部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的查处思路,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产品质量法》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并不明确。第三十九条是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之一,法律条文是“销售者销售产品,不……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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