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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399 更新时间:2011/2/9 9:17:37 |
公司“两虚一逃”违法行为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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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公司无资本则不能成立,公司无资本也无法存续。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违法行为。“两虚一逃”都是公司资本出资方面的违法行为,责任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但三者之间因违法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又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中,往往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上存在分歧,而只有对违法行为认定准确,才能做到查处有利,处理适当,才能有利地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一、对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对注册资本中的实收资本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特征: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故意合谋的结果,是团体行为,其违法主体是公司,这是区别于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关键点;二是虚报注册资本的动机产生于公司登记之前,行为结果发生在公司登记时。如果拟设立公司的出资人有意要虚报注册资本,但未产生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则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三是该违法行为多通过采取高估非货币财产、伪造存款凭证和财物发票、虚拟股东、与资产评验机构串通编制虚假验资报告或骗取验资报告、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等形式,隐……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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