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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268 更新时间:2011/2/9 9:17:35 |
工商分局关于召集程序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思考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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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近期,**市工商局**分局应诉处理了一起要求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原告为某公司股东兼原任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股东间产生矛盾,为争夺对公司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双方股东围绕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反复进行角力。最终,占__%股权的股东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强行启动临时会议程序,提议并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在反对方缺席的情况下,以__%的过半数表决比例通过罢免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会决议,同时提交该份决议及相关材料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原告律师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材料时,在明知公司内部存有重大争议、股东会决议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即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原告认为决议程序的严重瑕疵包括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召集人无召集权、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不符合要求、会议通知未送达到原告等等。暂且不对案例作具体评价,但原告的这些质疑却引发了**分局对此的一些思考。一、召集程序的界定公司作为拟制法人,其意志为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从而将自身意志表现在相对集中的股东会决议上,而为确保股东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一定的法定程序不可或缺,程序规则的正当性之于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显得尤为关键。这样的程序便包括股东会决议的……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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