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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215 更新时间:2011/2/9 9:17:23 |
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资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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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在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正确判断基础上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重大举措。工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与农村经济发展密相关,农资市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谈一点浅显的看法。一、 当前农资经营市场主体现状当前我国的农资市场依然保持着以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为主渠道的格局,国家对化肥、农药、种子实行专营和许可制度,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限于土肥、植保、农技推广站因开展技术推红盾文苑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有偿转让的肥料、农药)农垦直供垦区(限于直供的肥料、农药)及肥料、农药生产企业为农资辅助经营,以及经过特许的各级邮政系统,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肥料、农药。上述规定的单位构成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二、 当前农资经营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机构改制以及历史遗留的因素,使农资市……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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