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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2636 更新时间:2011/2/9 9:17:19 |
关于对《公司法》中的“负有个人责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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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在这五种情形中,第一、二、五款规定的情形,都较好能理解和实际操作。第三、四款中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厂长、经理和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对原文的理解,“负有个人责任”应是限制其3年内任职的前提条件,但对如何界定法定代表人的www.hdwy666.cn个人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对**区工商分局在实际运用工作,提出如下观点:一、根据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的几种主要情形,应区分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的具体原由(一)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破产清算的。这类企业主要是指一些老的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有些企业早已停产,由于企业涉及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破产清算周期一般较长,之前其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换了多少人,不少法定代表人也是临危受命。如果一定要追究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显然不尽合理。(二)因企业改制而实行破产清算的。这类企业主……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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