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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盾文苑 点击数:1270 更新时间:2011/2/9 9:16:23 |
查获没有“QS”质量安全认证标志食品案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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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 ____年_月__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发现一辆厢式小货车停在**镇**河(农村)一门市前,正在向该门市销售副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车内的商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是诺江镇一个体户专门用于销售食品的送货车,车厢内装满各类副食品,其中部分副食品(“**”牌鲜橙多、“**”牌大刀肉、“**”花椒油、“**”香油以及大量的小吃食品)没有“QS”质量安全认证标志,数量达__余个品种,近___公斤,价值____余元。食品是我们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商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即“QS”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任何人不得销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没有“QS”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的副食品依法实施了扣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要是在以前,可能不会被查处,也许最多是收取一定数量的市场管理费就予以放行,按照市、县局部署的《民生特别行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查办该案中我想到了一下几点: _、时间。当我们在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时,他第一句话是:“领导,今天是星期天,没有放假啊?”在后来的调查中,当事人坦言,他们常利用基层执法单位休假的时间出来,那样检查的人少,还可以不交市管费。据了解,很多基层执法单位星期五……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资料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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