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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sdv11 点击数:5692 更新时间:2017/5/3 15:18:29 |
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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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2016〕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依法改革、便民高效和真实准确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简易注销包括:依申请注销登记和强制注销登记。依申请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或委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强制注销登记是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强制注销。
第四条 **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暂不实行简易注销。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所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或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依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www.hdwy666.cn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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